《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06 共 4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在经略海洋战略实施中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洋生态文明... 第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生态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第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原则。 第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纳... 第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陆域内的滨海湿地和滨海保护林带建设管理,自然资源调... 第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 第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先进海洋环境...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项规... 第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符合... 第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 第十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除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外,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 第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岸带标识,明确海岸带及各类保护区域的边界,制定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内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 第十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对因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洋自然灾害、物种入侵、人... 第二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滩涂,不得非法开采海沙、贝壳砂资源,不得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及沿海...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情况开展防护堤整治养护工作,防止海浪、风暴潮侵蚀,确保沿海工农业...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海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登记,建立...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海岸带内水产养殖用海管理,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内的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迁出,...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岸带生态保护相关的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观测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能...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统筹海岸带内海域和陆域开发利用,优化建设项...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海岸带内海域和陆域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港区开发应当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定位,推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良、生态安全的新型港口。 港区应当合理规划...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海岸带内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突出海洋特色产业集约、集群式发展模式。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滨海旅游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保...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海岸带向海一侧生态脆弱区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开展底栖贝类、鱼类等底栖生物及产卵场普查,开展渔业资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部...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需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依法要求补偿与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第四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圈占滩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