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保护、利用、监管、执法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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