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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