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海岸带向海一侧生态脆弱区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开展底栖贝类、鱼类等底栖生物及产卵场普查,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培植近海渔业资源。
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应当根据生态容量与环境承载力控制规模,规范养殖方式。
养殖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准的范围、方式进行养殖生产,限制养殖规模和密度,防止养殖自身污染。
陆域水产养殖集中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有序淘汰低端粗放养殖,控制和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利用。
鼓励发展离岸式水产养殖和海陆接力式水产养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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