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滨海旅游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保护海岸带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海岸海滩自然环境。
加强人文历史遗迹的保护,整治损伤自然景观的海岸工程设施,修复受损自然、历史遗迹。
加强水上旅游娱乐设施建设,满足公众亲海需求;游客应当保护自然岸线、沙滩和海岸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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