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海岸带内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突出海洋特色产业集约、集群式发展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