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港区开发应当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定位,推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良、生态安全的新型港口。
港区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岸线资源,鼓励采用多突堤式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航道区、锚地区应当维护海域自然属性,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畅通和候潮、锚泊、避风、过驳安全。
完善商港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科学处置机制,提高一级以上渔港的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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