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统筹海岸带内海域和陆域开发利用,优化建设项目布局,规范各类主体的用海、用地管理,禁止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的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