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岸带生态保护相关的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观测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能力和资源,提高海洋环境污染及自然灾害预警处理能力;建立海岸带地下水总体状况、水质、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及土壤盐渍化状况动态监测调查制度,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掌握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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