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迁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随意倾废、违法占用航道等违规用海行为。
禁止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随意倾废、违法占用航道等违规用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