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内的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
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