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海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登记,建立严格保护与利用制度;对外来物种进行排查,建立有效防控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