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滩涂,不得非法开采海沙、贝壳砂资源,不得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及沿海防护林地内从事砍柴、放牧、采土、采药、挖塘、打井、修坟、烧荒、野炊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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