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对因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洋自然灾害、物种入侵、人类活动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和海漂垃圾清理,最大限度保留或者恢复原有自然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