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禁止破坏自然岸线、沙滩、海岸景观,整治修复受损岸线,不断增加自然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加强岸线资源节约利用,严格控制占用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防止自然岸线破碎化。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禁止破坏自然岸线、沙滩、海岸景观,整治修复受损岸线,不断增加自然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加强岸线资源节约利用,严格控制占用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防止自然岸线破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