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岸带标识,明确海岸带及各类保护区域的边界,制定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内有关活动的正面和负面清单。
在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因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利用的原则,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在优化利用区域内,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密度和利用效率。
在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因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利用的原则,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在优化利用区域内,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密度和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