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对赤潮、绿潮、外来物种侵袭等灾害,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海、用海单位的处置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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