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海岸带内海域和陆域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