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需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依法要求补偿与赔偿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