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