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圈占滩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圈占场地应收年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海岸带范围内非法开采海沙、贝壳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海沙、贝壳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