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