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定期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海洋及入海河流水质变化、养殖区域水面质量等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到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到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