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先进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