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后,向社会公开。
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报批、修改和备案。
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报批、修改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