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相关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