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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