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