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
(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
(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