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五)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六)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较好的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五)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六)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较好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