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