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报建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