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