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配套建设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