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核实,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单位应当履行参展合同义务,不得转售、倒卖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