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布展、展览、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使用、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拟定因天气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的应对措施。参展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与参展单位、场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需要搭设舞台、看台、灯光架、背景板等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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