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州古城内公厕应当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厕应当达到星级以上标准,逐步推进生态公厕建设。
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运的二次污染。
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运的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