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州古城范围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工作。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