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