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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