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青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