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经批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的,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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