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应当限制机动车通行,采取利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分时段限行、逐步增加设立步行街等措施改善交通秩序。
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制定古城及周边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智能化停车场,满足古城停车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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