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和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二)在街巷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
(五)放养家畜、家禽,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等;
(六)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露天烧烤;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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