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二)占道经营;
(三)追客拉客;
(四)价格欺诈;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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