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青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和青州古城业态布局方案,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