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在青州古城内设立博物馆、纪念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并向公众开放,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