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青州古城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使用青州古城标识、标志的,需依法获得青州古城标识、标志使用许可;未获得使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