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条 鼓励在青州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
(三)经营民宿、特色餐馆等,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组织戏曲文学、民间艺术创作和表演,开展民俗活动;
(五)开发、制作、展示、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民间工艺品;
(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剧、动漫和摄影等创作;
(七)其他有利于青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一)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
(三)经营民宿、特色餐馆等,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组织戏曲文学、民间艺术创作和表演,开展民俗活动;
(五)开发、制作、展示、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民间工艺品;
(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影视剧、动漫和摄影等创作;
(七)其他有利于青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