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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